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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集团”)、本公司、陈阳友与张天宇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2019年11月12日披露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情况。以上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临2019-045)、《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132)。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及申请人张天宇的《再审申请书》。

1、《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再审申请人张天宇因与被申请人新大洲及一审被告尚衡冠通、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2、《再审申请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天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大洲

原审被告:尚衡冠通、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

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理由:1)二审判决违背法律强加申请人审查义务;2)二审判决认定新大洲不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判决认定新大洲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背当事人约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12020年7月,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参股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山东国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293.20万元、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股东承担互付连带责任、诉讼费。293.20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22020年7月,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请判令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利息、承担诉讼费。38.55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已披露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前次披露索引(日期、公告名称、公告编号)
12019年8月,李璋耀诉本公司、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请法院支付本金、利息等。4982020年7月9日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结果:1、本公司偿还原告李璋耀借款本金444.31万元及利息,支付原告律师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合计4.92万元。2、许树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披露日期:2019年10月9日。公告名称:《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8。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因结果无法确定,尚无法确定对公司财务的具体影响。若推翻原判,公司败诉或因过错被判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则需按判决列报预计负债,影响公司当期损益。若维持原判,则公司不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

2、申请人张天宇的《再审申请书》;

3、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建筑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书》;

4、汪永康、段保罗、黄建成、曹润秋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5、李璋耀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闽0203民初13519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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