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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3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0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筹公司”)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本公司的保理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以下简称“米筹案”),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的资产被冻结等进展情况,于2020年5月8日披露了该案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10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27)、《关于米筹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91)。

2、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以下简称“静安和信案”),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本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于2020年5月2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终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04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2)、

《关于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0-098)。

二、进展情况

1、米筹案进展

本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8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0115执12371号),主要内容如下:

新大洲控股与米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78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新大洲控股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人民币1495500元。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355元。

4)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

2、静安和信案进展

本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0106执5498号)、《报告财产令》((2020)沪0106执5498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大洲投资、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与静安和信小额借款合同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新大洲投资、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申请人静安和信人民币6180630.40元。执行费人民币58303.15元。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米筹案,上海恒阳将争取执行和解,如果未能和解及未按照上述《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关于静安和信案,如果未按照上述《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12020年6月,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诉本上海恒阳货款纠纷案,请求判决上海恒阳向原告支付货款85.20万元、利息损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85.20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22020年6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恒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漳州恒阳”)收到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书,要求漳州恒阳支付工程款147.30万元及违约金。147.30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32017年海南光华物业管理中心(简称“光华物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本公司作为第三人2018年一审、2019年二审均裁决驳回其起诉。2020年6月,光华物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诉请撤销政府颁发给海南乾润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以及复议决定,本公司被列为诉讼第三人。0尚未开庭不适用不适用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保理合同纠纷案的《执行通知书》;

2、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上海斗品膳食品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4、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厦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

5、海南光华物业管理中心的《行政再审申请书》等文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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