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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2月13日披露了本公司向陈建军借款纠纷案的情况,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

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15号)。

一、进展情况

该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陈建军向法院申请,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向本公司董事长王磊及高级管理人员许树茂、何妮、陈天宇、任春雨、潘旭、孟宪伟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浙0305执148号)。根据2019年10月9日本公司与陈建军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陈建军同意在公司支付借款本息3,622,630.14元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陈阳友、李志及本公司董事长和所有高管的限制消费的状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陈建军偿还剩余本金3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如果本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剩余本息的,陈建军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陈阳友、李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包括对本公司董事长和所有高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2019年10月10日,本公司已向陈建军支付了本息3,622,630.14元。目前法院尚未撤销被执行人陈阳友、李志及本公司董事长和所有高管的限制消费的状态。

二、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签发的《限制消费令》(2019)浙0305执148号;

2、本公司与陈建军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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