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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0、200570 证券简称:苏常柴A、苏常柴B 公告编号:2022-046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
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柴机械”)作为搬迁项目的运营主体,与母公司共同运营搬迁项目,以提升项目运营的灵活性、增强项目的市场竞争力。上述增加后,搬迁项目的建设主体仍为常柴机械,未发生改变,但搬迁项目的运营主体将变为母公司与常柴机械。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7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8,412,297股新股。2021年6月1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4,999,996.40元,上述款项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缴资金主承销商验证报告》(苏公W[2021]B061号)。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20,665,733.9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15日汇入公司设立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中,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常柴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苏公W[2021]B062号)。2021年6月21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预算及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 | 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 | 100,011.87 | 54,766.71 | 54,766.71 |
2 |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 9,606.62 | 8,733.29 | 7,299.86 |
合计 | 109,618.49 | 63,500.00 | 62,066.57 |
三、本次增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搬迁项目原由常柴机械自行建造,建造完成后独立运营。2021年7月13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也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搬迁项目的运营主体由常柴机械变为母公司,建设主体仍为常柴机械。
经过前期试生产阶段,对业务流程的进一步梳理,现拟增加常柴机械作为运营主体,与母公司共同运营搬迁项目。增加前后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阶段 | 增加前实施主体 | 增加后实施主体 |
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 | 项目建设 | 常柴机械 | 常柴机械 |
项目运营 | 母公司 | 母公司、常柴机械 |
注:本次增加搬迁项目运营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也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重大变化,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增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一)本次增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母公司作为单一运营主体虽有助于维持、稳定现有业务和人员等
关系,但是不利于常柴机械独立拓展新的业务,对母公司的依赖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预计效益的达成。
(二)本次增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1、母公司与常柴机械共同运营的“双主体”模式,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募投项目的后续经营及利润水平;
2、常柴机械可以借助母公司相关平台优势的同时,发挥一定的自主性,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增长领域;
3、该模式确定后,有助于母公司、常柴机械更加规范、灵活的使用募集资金支持项目的运营,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上述议案提请本次董事会审议,并请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相关审批程序
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监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独立董事也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的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投产运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不会对搬迁项目的实施造成
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