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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常柴A: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4

独立意见

依照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相关资料,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我们认为,公司计提本次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增加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的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的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投产运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邢 敏

王满仓

张 燕2022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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