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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告日期:2019-04-26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自查,公司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净资产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净资产为 1,875,614.29 万元,
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债券余额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净资产为 1,875,614.29 万元。
本次债券发行后,本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40 亿元,不超过公司净资
产的百分之四十,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3.可分配利润
    本公司 2016 至 2018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为 195,719.33 万元、255,794.46 万元及 348,564.30 万元,最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266,692.70 万元,预计不低于本次债券预
计的一年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4.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 40 亿元(含 40 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1       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二期工程)                 407,347.00
  2       信息管理系统智能化升级建设项目                71,690.32
  3       黄舣酿酒基地窖池密封装置购置项目              28,260.00
  4       黄舣酿酒基地制曲配套设备购置项目              10,000.00
                       合计                            517,297.32
      因本次债券的核准和发行时间尚有一定不确定性,为保证项目的
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在上述募投项目的范围内及确保
各项目资本金投入不少于总投资额 20%的前提下,相应募集资金投入
顺序和具体金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士
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包括自有资金、银行项目贷款等)先行投入,
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资本金以外的资金投入。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将用于经核准的用途,不
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或转借他人。
      本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项及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
    5.利率水平
    本次债券发行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据债券发行时市场情
况确定,且届时的利率水平将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
《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二)本公司不存在禁止发行的情形
    1.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发行未募足的情形
    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不存在在审或已获监
管机构核准但尚未发行的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本公司不存在
《证券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债务违约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不存在已发行的债券
或者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借贷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处于
持续状态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不存在改变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财务文件虚假记载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具体而言:
    (1)本公司不存在因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被监管部门
采取限制发行债券措施的情况。
    (2)本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被限制证券
融资。
    (3)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且未缴清税款、
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
    (4)本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并被监管部门作出限制发
债的情况,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
    6.本公司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本公司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泸州老窖系列酒的生产、销售。
进出口经营业务;技术推广服务;发酵制品生产及销售;销售:汽车
配件、建材及化工原料”,自成立以来均主要从事白酒生产及销售。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完善的决策机
制,具有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业务。
    经与地方融资平台名单核对,本公司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
司。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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