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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关于签署《控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控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9年4月30日,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海药”)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悉承先生及刘悉承先生之配偶邱晓微女士,与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控股”)签署了《控制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南方同正、南方同正全资子公司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刘悉承先生签署了《表决权让渡协议》;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医药控股签署了《“17同正EB”定向转让意向协议》。

2019年6月,医药控股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223号)。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6日、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制权收购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19年8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南方同正、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悉承先生及刘悉承先生之配偶邱晓微女士,与医药控股签署了《控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收购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1、各方已于2019年4月30日签署了《收购协议》,就医药控股拟收

购海南海药控制权事宜进行了约定。

2、《收购协议》10.4条第(4)款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四个月内医药控股仍无法取得海南海药控制权的,本协议终止。”

3、本次交易尚在国资监管部门正常审核过程中。

现各方沟通一致同意,延长《收购协议》有效期,对《收购协议》10.4条第(4)款约定进行变更。据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就《收购协议》补充约定如下:

(一)将《收购协议》10.4条第(4)款变更为:《收购协议》签订后五个月内医药控股仍无法取得海南海药控制权的,《收购协议》终止。

(二)除上述变更外,《收购协议》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三)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本次交易执行中所涉及相关事项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相关债权人同意等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本次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控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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