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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9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海南海药股票代码:000566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31层01单元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38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表决权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海南海药持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南海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海南海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一致行动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经营者集中审查后方可生效。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 9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说明. 9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及仲裁的情况 ...... 10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11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 11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 11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 ...... 1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1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 13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者处置计划 ...... 1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14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控制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 14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表决权让渡协议》的主要内容 ...... 20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EB转让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 24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 25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27

一、支付价款 ...... 27

二、资金来源的声明 ...... 27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28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28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28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 28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 29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29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29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29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0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30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 31

三、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 32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4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 34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 34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34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34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3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及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5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5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 36

一、资产负债表 ...... 36

二、利润表 ...... 36

三、现金流量表 ...... 37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38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39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9

二、查阅地点 ...... 3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40

财务顾问声明 ...... 41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4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具有如下含义:

海南海药、上市公司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66
信息披露义务人、医药控股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新兴际华集团公司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
南方同正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华同实业、目标公司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南方同正新设公司,并以其持有的特定资产包(即海南海药203,029,776.00股股票,约占海南海药总股本15.20%,及该等股票质押式回购形成的负债)注入该公司,为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及增资的目标公司
华融信托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7同正EB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即南方同正以所持海南海药股票为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南方同正新设华同实业,以其持有的特定资产包注入华同实业,医药控股收购并增资华同实业,华同实业受让17同正EB全部债券并实施换股,南方同正将其所持海南海药7.76%股份表决权让渡予华同实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医药控股将成为海南海药间接控股股东,海南海药实际控制人将变为国务院国资委
《收购协议》《控制权收购协议》
《EB转让意向协议》《“17同正EB”转让意向协议》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公司章程》《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瑞信方正、财务顾问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名称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31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程爱民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1AW798M
成立日期2018年03月13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药品、药用原料及辅料、食品添加剂、医疗器械研究;销售医疗器械Ⅰ、Ⅱ类、日用品、化妆品;健康管理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批发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批发药品、销售食品、第三类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8-03-13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38层
联系电话010-8514796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为新兴际华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雅林

注册资本:518,73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55722912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62层、63层

成立日期:1997年01月08日

经营范围: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开展有关投资业务;对所投资公司和直属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管、管件及配件产品、铸造产品、钢铁制品、矿产品、工程机械、油料器材、水暖器材、纺织服装、制革制鞋、橡胶制品的生产、销售;货物仓储;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管理咨询;承揽境内外冶金、铸造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控制的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兴际华集团公司控制的主要二级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万元)
1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000778)主营业务为离心球墨铸铁管及配套管件、铸造制品、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钢塑复合管、钢格板、特种钢管。399,088.02
2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718)从事职业装、职业鞋靴、皮革皮鞋、纺织印染、防护装具、品牌服装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开展以国内、国际贸易为主的商贸物流业务,大力拓展以际华园为主的商务服务业务。439,162.94
3新兴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实业投资;矿山成套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制品、70,300.00
矿产实业投资;矿山成套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制品、矿产品、锻压制品、给排水及燃气管道配件、大型铸件及其它铸造制品、汽车改装、特种改装车的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进出口业务;招标代理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设计、技术服务、技术管理、技术咨询、投资咨询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4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租赁;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修装潢;宾馆受托管理;物业管理:技术开发:劳务服务;铜冶炼、铜材加工、铜箔制造;稀有金属提炼;建筑施工总承包;集散仓储;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材料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5,000.00
5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药品、药用原料及辅料、食品添加剂、医疗器械研究;销售医疗器械Ⅰ、Ⅱ类、日用品、化妆品;健康管理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批发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批发药品、销售食品、第三类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50,000.00
6新兴际华应急产业有限公司应急救援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检测;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城市园林绿化设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销售应急救援设备、社会公共安全设备、Ⅰ类医疗器械、Ⅱ类医疗器械 、服装、鞋靴、通讯设备、仪器仪表、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会议服务;系统集成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货运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电影放映;出版物零售;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电影放映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000.00
7中新联进出口有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10,020.00
限公司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新兴际华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资产经营;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1,000.00
9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作物种植,经济林种植,苗木繁育,畜牧养殖,农林牧技术的咨询与开发,预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水果蔬菜、干果、蜂蜜、大米、农畜产品、棉籽、日用百货、有色金属制品、薰衣草系列产品的销售,酒的生产与销售,生物有机肥的生产与销售。20,950.00
10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销售服装、鞋帽、纺织品及原材料、制革装具、橡胶及橡胶制品、劳保及防护用品、金属矿产品、金属及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机械及机电产品、焦炭、谷类、豆类、薯类、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招标代理;承办展览;汽车及特种车改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5,000.00
11北京神新低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矿资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矿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3,500.00
12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与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钢、铁、水泥、玻璃的制造与销售;铁矿石开采、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建筑材料销售;农业种植;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贸易,离心球墨铸铁管的生产、加工、销售。60,0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

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医药控股成立于2018年3月13日,成立不满3年。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新兴际华集团公司在医药板块投资持股平台,主要对医药产业进行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2018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12.31/2018年度
资产总额3,772.21
净资产3,659.58
营业收入10.07
净利润-1,340.42
净资产收益率-36.63%
资产负债率2.99%

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公司目前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是集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聚焦冶金、轻纺、装备、医药、应急、服务六大板块。主要产品及业务包括球墨铸铁管、管件、钢格板、钢材、特种钢管、制造用钢、工程机械、纺织品、服装、染整、皮革皮鞋、橡胶制品、特种和专用车辆、油料器材、装具、医药以及商贸服务与物流服务等。

新兴际华集团公司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12.31/2018年度2017.12.31/2017年度2016.12.31/2016年度
资产总额14,192,311.5913,747,114.3212,999,010.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163,944.583,674,553.773,186,133.51
营业收入17,335,699.1621,004,510.5222,038,469.3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557.82297,399.87297,748.21
净资产收益率1.65%8.67%9.75%
资产负债率55.20%57.68%63.52%

2016年-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及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担任职务国籍身份证号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程爱民董事长、总经理中国1304041969082******中国
何可人董事中国610113195907******中国
马利杰董事中国130404196603******中国
李学成董事中国110108196211******中国
王生田董事中国120104195107******中国
陈代杰董事中国310106195704******中国
闫兴民监事会主席中国130535198208******中国
周亚东监事中国340302197712******中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公司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的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上市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持有单位及持股比例
1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兴铸管 (000788.SZ)新兴际华集团公司持股39.16%
2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际华集团 (601718.SH)新兴际华集团公司持股43.5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序号银行名称持有单位及持股比例
1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自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新兴际华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更。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实现做大做强医药板块的发展战略,同时基于看好海南海药发展前景,医药控股通过收购华同实业并增资、通过华同实业受让17同正EB并实施换股、并通过南方同正将其所持海南海药7.76%股份表决权让渡予华同实业行使的方式获得海南海药的控制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医药控股将控制海南海药22.23%股份,合计控制29.99%股份的表决权从而获得海南海药控制权,国务院国资委将成为海南海药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在于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2019年4月26日,新兴际华集团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2019年4月28日,医药控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者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海南海药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和战略安排继续增持海南海药股份的可能,上述增持将不以终止海南海药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增持或者处置海南海药股份,届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南海药任何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南方同正新设华同实业,以其持有的特定资产包注入华同实业,医药控股收购并增资华同实业,华同实业受让17同正EB剩余全部债券并实施换股,南方同正将其所持海南海药7.76%股份表决权让渡予华同实业。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方案详见本节“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控制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交易基本方案”。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间接持有海南海药22.23%股份,合计控制海南海药29.99%股份的表决权。海南海药实际控制人将从刘悉承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控制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4月30日,医药控股与南方同正、刘悉承、邱晓微签订了《控制权收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基本方案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基本方案为:

1、南方同正将其所持海南海药203,029,776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海南海药总股本15.20%,以下简称“目标股份1”)及以该等股份质押式回购形成的负债(以下简称“目标负债”,与目标股份1合称为“资产包”)以股东出资或转让的方式注入华同实业;医药控股通过收购华同实业100%股权以及受让“17同正EB”并换股93,960,113股海南海药无限售流通股(占海南海药总股本7.03%,以下简称“目标股份2”)。两个路径合计收购海南海药296,989,889股股份(占海南海药总股本22.23%,以下统称“目标股份”);医药控股取得华同实业100%股权后对华同实业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华同实业偿还所欠金融机构负债。

2、作为各方实施本次交易的必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医药控股控股海南海药的目的,南方同正将其所持海南海药103,670,292股(占海南海药总股本的7.76%)股份的表决权无偿让渡给华同实业行使,华同实业根据自身意愿决定表决意见并行使该等股票的表决权。如刘悉承替代南方同正履行上述义务更有利于交易实施

的,医药控股有权要求刘悉承替代南方同正履行上述义务。同时,南方同正、刘悉承自愿放弃其控制的剩余海南海药股份表决权。

3、南方同正、刘悉承、邱晓微愿意通过本次交易使得医药控股取得海南海药控制权,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医药控股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被动失去海南海药控制权之前不谋求海南海药的控制权,并承诺:

(1)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海南海药股份;不单独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海南海药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一致行动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谋求海南海药实际控制权。

(2)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南方同正、刘悉承、邱晓微不主动通过股份转让、大宗交易、委托表决、表决权让渡等任何方式使得第三方单独或第三方一致行动主体及/或第三方与南方同正、刘悉承、邱晓微的一致性行动主体持有的海南海药股份数量和表决权高于医药控股持有的股份数量及/或表决权数量。

(3)医药控股收购华同实业后,南方同正、刘悉承须配合华同实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意见的前提下,推动并主导海南海药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提前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后的董事会共9名董事(含独立董事3名),为保障海南海药经营稳定,换届后的董事会保留上届董事会人员3名(含独立董事1名),其余6名应由华同实业提名。在医药控股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且南方同正、刘悉承所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已恢复情况下,华同实业有权提名董事6名(含独立董事2名),南方同正、刘悉承合计有权提名董事3名(含独立董事1名)。

(二)17同正EB处置

医药控股、南方同正双方共同推进南方同正发行的“17同正EB”之债券持有人与医药控股或华同实业签署EB转让意向协议,约定由医药控股在受让华同实业100%股权后,由华同实业受让“17同正EB”,成为“17同正EB”之唯一债券持有人。

华同实业完成“17同正EB”收购后,医药控股、南方同正推动实施换股操作,南方同正保证换股获得股票数量不低于93,960,113股。

未经医药控股、南方同正协商一致,在收购协议签署后南方同正不行使“17同正EB”回购权。

(三)目标公司收购的价格与支付安排

1、股权过户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时间),医药控股、南方同正双方应向目标公司提供办理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文件资料,并共同努力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使医药控股成为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工商登记完成日为交割日):

(1)EB转让意向协议签署完毕且届时“17同正EB”可换股份不低于93,960,113股;

(2)按“(一)基本方案”第一条约定的资产包以股东出资或转让的方式注入;

(3)经医药控股核查确认目标公司设立及资产包注入不属于分立且目标公司不存在目标负债之外的任何债务或负担(医药控股同意的正常经营事项导致目标公司增加的债务及目标负债依据债权基础文件增加的债务除外),南方同正应配合提供必要证明材料以便医药控股核查。

于交割日,医药控股和南方同正应完成解除对目标公司证照、印鉴、银行账

户、股票账户等的共管,改为由医药控股单独管理。

2、华同实业股权转让价格、期间损益

根据以2018年9月30日基准日对模拟华同实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下称“930评估”),双方确定华同实业100%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贰亿叁仟万元(RMB 23,000万元)。

过渡期系指评估基准日(即2018年9月30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期间损益是指华同实业在过渡期的净资产增加或减少(包括但不限于因医药控股同意的正常经营事项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及目标负债依据债权基础文件增加的债务等情形)。

医药控股、南方同正同意,期间损益处理方式为:华同实业交割日后5日内,医药控股委托同一评估机构对华同实业所持海南海药股份及截至交割日华同实业负债本息进行评估确认。医药控股、南方同正按该次评估确认的华同实业估值与23,000万元之两者孰低者最终确认股权转让价格。

3、价款支付

在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医药控股和南方同正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开设银行共管账户(即医药控股所有,户名为医药控股的银行账户,预留南

方同正指定自然人印鉴,该账户以下称为“共管账户”)。医药控股应在上述期限内将人民币壹亿元(RMB 10,000万元)支付到该共管账户。华同实业100%股权交割日后,在交割事项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医药控股应将该壹亿元(RMB10,000万元)作为首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到南方同正指定账户,南方同正予以配合。

华同实业100%股权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医药控股将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壹亿元(RMB 10,000万元)支付到南方同正指定账户。

在各方根据前述“华同实业股权转让价格、期间损益”条款确定最终股权转让价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医药控股向南方同正支付最终股权转让价款余额(如有)。如目标公司最终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贰亿元(RMB 20,000万元)的,南方同正应于上述期限内将差额退还给医药控股。

4、南方同正、刘悉承、邱晓微同意,在目标公司100%股权交割日后,除目标负债、目标负债依据债权基础文件增加的债务及医药控股同意的正常经营事项导致目标公司增加的债务外,因南方同正之债权人向目标公司主张债权的,并导致目标公司发生损失的,南方同正、刘悉承、邱晓微承担赔偿责任。

(四)医药控股对华同实业增资

1、增资方案

在“华同实业收购”条款所述华同实业收购工商变更登记并完成交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医药控股以货币资金人民币壹拾柒亿柒仟万元(RMB 17.70亿元)对华同实业实施增资,并完成增资款缴付。

2、“17同正EB”收购及换股

华同实业根据《收购协议》约定,完成“17同正EB”收购,并完成换股操作。

(五)表决权让渡

1、协议约定的表决权让渡将于医药控股获得华同实业100%股权,且华同实业完成“17同正EB”收购,并完成换股操作时生效。

华同实业有权按照《表决权让渡协议》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让渡表决权。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让渡终止,让渡权利自动无偿回转给南方同正或刘悉承:

(1)南方同正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海南海药股份低于医药控股之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控制的海南海药股份总额的60%的;

(2)医药控股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被动失去海南海药控制权;

(3)各方协商一致,将让渡权利无偿回转给南方同正或刘悉承;

(4)医药控股根据需求,决定将让渡权利无偿回转给南方同正或刘悉承。

3、南方同正、刘悉承同意,自医药控股实现收购海南海药296,989,889股股份且南方同正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103,670,292股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华同实业行使之日(含当日)起,南方同正、刘悉承放弃其控制的剩余海南海药股份表决权。

4、南方同正、刘悉承同意,自表决权让渡终止且南方同正、刘悉承放弃表决权期限已满12个月之日起,南方同正、刘悉承恢复其届时所控制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5、南方同正、刘悉承转让其放弃表决权的股份的,医药控股及其关联方应予以配合,但如南方同正、刘悉承转让给其关联方的,则南方同正、刘悉承应保证受让方仍放弃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六)医药控股的陈述与保证

1、医药控股的法律地位与能力。医药控股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收购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不冲突。除收购协议已明确说明的外,收购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并不构成医药控股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署的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

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七)南方同正、刘悉承、邱晓微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法律地位与能力。南方同正、刘悉承、邱晓微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收购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南方同正、刘悉承、邱晓微签署收购协议、履行收购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收购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都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收购协议对南方同正、刘悉

承、邱晓微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不冲突。收购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并不构成南方同正、刘悉承、邱晓微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署的协议(南方同正、

刘悉承、邱晓微、海南海药已向医药控股明确披露的除外)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八)收购协议的生效、修改、变更和终止

1、收购协议于各方签署后成立,在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医药控股相关权力机构已经批准了收购协议项下的交易并向医药控股交付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包括本次交易应履行完毕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必要的审批程序且获得相关批准;

(2)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2、收购协议的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收购协议正文互为补充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收购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冲突的,以收购协议正文约定为准且须进行相应修改。

3、经收购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收购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收购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4、终止

收购协议可通过下列方式终止:

(1)收购协议各方共同以书面协议终止并确定终止生效时间;

(2)下列情形发生时,守约方可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终止收购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终止生效日期:

①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在作出时存在重大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

②一方实质性违反约定,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

(3)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本次实质交易无法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医药控股通过本次交易最终可获得的股份数量少于296,989,889股),医药控股或南方同正提出终止。

(4)收购协议签订后四个月内医药控股仍无法取得海南海药控制权的,收购协议终止。

5、终止的效力

(1)当收购协议依上述之“4、终止”条款任何一款终止后,收购协议即无效力;

(2)收购协议终止后,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返还从对

方得到的收购协议项下的对价、尽量恢复收购协议签订时的状态。

(3)收购协议终止后,收购协议各方在收购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解除,但收购协议“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及“通知、管辖与争议解决”第3款除外。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表决权让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4月30日,南方同正、华同实业、刘悉承签署了《表决权让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南方同正直接并通过“南方同正-西部证券-17同正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海南海药共计435,355,676股股份;刘悉承通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聚利36号单一资金信托合计持有海南海药133,597,926股股份。南方同正、刘悉承合计控制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59%。南方同正、华同实业双方同意,在《收购协议》约定的296,989,889股股份收购完成后,南方同正另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103,670,292股股份(以下称“目标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华同实业行使。同时,南方同正、刘悉承自愿放弃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剩余的表决权。具体约定如下:

(一)让渡权利范围

1、让渡权利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目标股份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称“让渡权利”):

(1)包括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案权;

(2)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3)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南方同正确认让渡权利与目标股份其他股东权利分割存在,表决权让渡后,华同实业拥有完整的让渡权利,且不受目标股份的转让、质押及其他权利转移事项的影响。

2、表决权让渡协议项下表决权让渡系无偿的,且在让渡期间内不可撤销。

3、表决权利让渡后,华同实业有权根据其自主独立意愿行使让渡权利。

4、让渡权利让渡后,华同实业拥有的让渡权利为排他的,南方同正不得干预华同实业行使让渡权利,亦不得自行行使让渡权利。

5、表决权让渡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南方同正将表决权让渡协议提交海

南海药备案,南方同正应促使海南海药公告表决权让渡协议及相关让渡事项,对相关让渡条款进行明确披露,实现表决权让渡的明确对外宣示。

6、表决权让渡协议即为华同实业行使让渡权利的充分及唯一必要权利凭证,南方同正无需再就表决权让渡协议让渡权利的行使向华同实业出具专项的委托书,无需其他另行授权。

虽然有如此约定,但如因监管机关、上市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的需要,南方同正应根据华同实业的要求及时(应不晚于华同实业提出要求的二个工作日内)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满足华同实业独立行使表决权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根据上市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签署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7、自表决权让渡协议生效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及其他经华同实业认可的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目标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二)让渡期限

1、表决权让渡协议所述表决权让渡的让渡期限,自医药控股实现收购海南海药296,989,889股股份之日(含当日)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让渡期限终止,让渡权利自动无偿回转给南方同正:

(1)南方同正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海南海药股份低于医药控股之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控制的海南海药股份总额的60%的;

(2)医药控股另行与南方同正关联方签署表决权让渡协议,需要终止表决权让渡协议的;

(3)医药控股之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被动失去海南海药控制权;

(4)华同实业、南方同正双方协商一致,将让渡权利无偿回转给南方同正;

(5)华同实业自行决定将让渡权利无偿回转给南方同正。

2、表决权让渡协议生效后,经华同实业、南方同正双方协商一致,上述让渡期限可以延长或提前终结。

3、出现前款所述让渡权利回转给南方同正的情形的,华同实业应在前述情形出现后2日内配合南方同正签订让渡权利回转协议,并将该让渡权利回转协议提交海南海药,华同实业应促使海南海药在前述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公告该协议内容,对相关让渡权利回转事宜进行明确披露,实现表决权让渡回转的明确对外宣

示。

(三)让渡权利的行使

1、南方同正应为华同实业行使让渡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让渡期限内的任何时候,表决权让渡协议项下让渡权利的行使因任何原因(如目标股份实现质押致使所有权转移,但所有权转移到华同实业的除外)无法实现的,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表决权让渡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表决权让渡协议之目的。

(四)关于南方同正、刘悉承控制的剩余股份表决权的放弃与恢复

1、南方同正、刘悉承同意,自医药控股实现收购海南海药296,989,889股股份且南方同正将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目标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华同实业行使之日(含当日)起,南方同正、刘悉承自愿放弃其控制的剩余海南海药股份表决权且无需华同实业进行任何补偿。

2、各方同意,自表决权让渡终止且南方同正、刘悉承放弃表决权期限已满12个月之日起,南方同正、刘悉承恢复其届时所控制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3、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及其他经华同实业认可的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上述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4、各方确认,除股份依法限售外,南方同正、刘悉承有权自由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针对该等股份的行为)放弃表决权的股份,除非南方同正、刘悉承系转让给其关联方的,否则华同实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如南方同正、刘悉承转让(减持)股份的,华同实业需配合南方同正、刘悉承完成该等转让。

(五)南方同正、刘悉承的保证与承诺

1、南方同正保证及承诺,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表决权让渡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刘悉承保证及承诺,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南方同正、刘悉承签署及履行表决权让渡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

规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目标股份表决权让渡的重要协议;

(3)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2、南方同正、刘悉承保证及承诺,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表决权让渡协议而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及批准。为确保表决权让渡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表决权让渡协议而获得的授权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3、南方同正、刘悉承保证及承诺,在让渡期限内,非经华同实业事先书面同意,南方同正不得转让目标股份,或在目标股份上新设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华同实业同意南方同正转让目标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华同实业有优先购买权。

(六)华同实业的保证与承诺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表决权让渡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华同实业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及表决权让渡协议约定行使让渡权利;华同实业不得利用表决权让渡协议项下表决权让渡从事任何损害海南海药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海南海药章程的行为。

3、在不损害华同实业保有海南海药控制权的情况下,南方同正进行股份减持需要转让目标股份的,华同实业同意配合将让渡权利回转给南方同正。

4、除非南方同正事先书面同意,华同实业不得将让渡事项转予其他方行使。

5、南方同正、刘悉承根据表决权让渡协议约定转让其所持/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时,华同实业全力配合,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与解除、终止

1、表决权让渡协议自南方同正和华同实业盖章且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刘悉承签字后成立,自医药控股完成收购海南海药296,989,889股股份之日(含当日)起生效。

2、各方同意,任何对表决权让渡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3、各方同意,表决权让渡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2)《收购协议》无效、未生效、解除或终止的,表决权让渡协议自动终止;

(3)让渡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

4、因表决权让渡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表决权让渡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各方各持一份,上市公司留存一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EB转让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4月28日,华融信托与医药控股签署了EB转让意向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华融信托同意,在原则上不放弃“17同正EB”投资者权利的基础上,为支持本次重组交易,在医药控股于2019年4月30日前(含当日)完成集团内部关于本次重组交易的审批流程并由上市公司公告的前提下,以定向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目标债券转让予医药控股。

2、双方同意,医药控股与南方同正重组交易正式协议生效并完成收购南方同正持有的海南海药15.20%股份后20日内,由医药控股或医药控股指定且经华融信托认可的主体按照目标债券本金及应计利息全额购买矩阵1号和豪山信托计划目前持有的“17同正EB”合计6,596,000张。其中,目标债券本金余额为65,960.00万元。截至购买日应计利息按照“17同正EB”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票面利率6.50%计算。

3、双方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转让平台完成本次相关债券的转让。

4、交易双方应依法承担各自因签订及/或履行本合作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需向有关税务主管机关支付的税费。

5、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法律地位与能力。双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EB转让意向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并已完成关于签署EB转让意向协议的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2)不冲突。EB转让意向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并不构成双方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署的协议及获得的许可,也不会导致其违反或需要获得法院、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裁定、命令或同意。

6、EB转让意向协议的生效、补充、修改和变更

(1)EB转让意向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2)经EB转让意向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EB转让意向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EB转让意向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7、不可抗力

(1)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EB转让意向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以减轻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EB转让意向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以及不可抗力详情。协议各方均无过错的,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EB转让意向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EB转让意向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EB转让意向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EB转让意向协议。

(2)一方因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未及时通知其他方及提供证明的,该方不能免除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

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所涉及海南海药股份包两部分:

1、南方同正持有的203,029,776股海南海药非限售股票,占海南海药总股本的15.20%,其中201,419,799股处于质押状态,31,000,000股处于冻结状态。南方同正将以该等股票及以该等股票质押式回购形成的债务注入华同实业,华同实业设立、股票过户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收购华同实业100%股权并进行增资。

2、17同正EB之担保信托账户名下的101,500,000股海南海药非限售股票,占海南海药总股本的7.60%。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华同实业受让全部17同正EB债券并以约定的换股价格实施换股,从而持有上市公司93,960,113股非限售股,占海南海药总股本的7.03%。

南方同正另将其所持海南海药103,670,292股(占海南海药总股本的7.76%)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华同实业行使。该等股份为限售股票,且处于质押状态。

南方同正、刘悉承放弃其控制的剩余海南海药股份表决权。南方同正放弃其持有的海南海药34,695,495股股票表决权,其中27,155,608股股票为限售股票,且处于质押状态,其中7,539,887股股票为非限售股票,未进行质押。刘悉承放弃其控制的通过聚利36号信托持有的海南海药133,597,926股股份表决权,该等股份为非限售股票,未进行质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股权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二)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本次权益变动需要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收购协议》的全部条款在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核、本次股份转让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达到生效条件。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支付价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向南方同正支付2.30亿元购买华同实业100%股权,收购完成后,医药控股以货币资金17.70亿元对华同实业实施增资,由华同实业收购全部剩余17同正EB债券并以约定的换股价格进行换股,以及偿还金融机构相关负债。

二、资金来源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将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及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增资,不存在结构融资的安排,不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海南海药或者其下属公司,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海南海药主营业务的计划,也暂无对海南海药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但是不排除为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及有利于海南海药和全体股东利益,基于目前主营业务对上市公司业务结构做出适当调整及补充。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对主营业务有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的计划,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海南海药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海南海药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排除为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利于海南海药和全体股东利益,进行业务整合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海南海药进行业务整合,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股东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障全体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收购协议》,医药控股收购华同实业后,南方同正、刘悉承须配合华同实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意见的前提下,推动并主导海南海药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提前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后的董事会共9名董事(含独立董事3名),为保障海南海药经营稳定,换届后的董事会保留上届董事会人员3名(含独立董事1名),其余6名应由华同实业

提名。在医药控股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且南方同正、刘悉承所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已恢复情况下,华同实业有权提名董事6名(含独立董事2名),南方同正、刘悉承合计有权提名董事3名(含独立董事1名)。南方同正、刘悉承将配合华同实业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药公司章程的方式推进海南海药经营管理层的优化。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保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的稳定,但不排除根据上市公司未来发展需要,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药公司章程的方式推进海南海药经营管理层的优化。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订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订上市公司章程,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海南海药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根据海南海药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员工聘用进行相应变动的,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及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单方面提出对海南海药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根据海南海药实际情况需要对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单方面提出对海南海药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其他计划。若未来根据海南海药实际情况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的,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海南海药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运作,继续保持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核算体系和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方面完全分开,保持独立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独立性方面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资产独立性

目前,上市公司资产独立、产权明晰。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权属争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继续保持良好的独立性及完整性。

(二)人员独立性

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企业职工安排问题,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仍将得到有效保障。

(三)财务独立性

上市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上市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并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或合并纳税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独立性。

(四)机构独立性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运作体系,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合署办公或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机构独立。

(五)业务独立性

上市公司具有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力,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包括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拥有必要的人员、资金和经营场地,以及在此基础上按照分工协作和职权划分建立起来的一套完整组织,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顺利组织和实施经营活动,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海南海药目前的主营业务以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部分公司,其营业范围中包含医药、医疗器械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相关主体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关系相关业务范围
1医药控股信息披露义务人“…药品、药用原料及辅料、食品添加剂、医疗器械研究;销售医疗器械Ⅰ、Ⅱ类…批发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药品、销售食品、第三类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医药、化工、资源开发的投资与管理…”
2.1天津华津制药有限公司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药品生产经营(见证经营);…医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2.1.1天津金汇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津制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子工程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及中试产品的制造(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零售化工原料(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化工设备;原料药、药用辅料制造(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生产);…”
2.1.2河南甾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津制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双烯醇酮、沃氏氧化物、霉菌氧化物、霉菌脱氢物、2-丁烯酸、巴豆酸生产销售;…”
2.1.3山东华颐康制药有限公司天津华津制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化学原料药、原料药化学中间体、化学药制剂生产销售;化工原料、化学中间体的生产销售…”
2.2天津京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医疗器械(按许可证范围经营)…制造、修理;…Ⅰ类医疗器械、Ⅱ类医疗器械(凭许可证经营)批发兼零售;”
3新兴凌云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原料药碳酸氢钠、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的生产和销售;二氧化碳(不含储存)及碳化产品、纯碱、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

信息披露义务人医药控股主要定位为医药领域的投资持股平台,其本身未实际经营其他医药业务,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下属部分公司经营医药及医疗器械制造相关业务,部分产品类型、产品成分、适用症等方面与海南海药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潜在同业竞争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要求,医药控股及其控股股东新兴际华集团公司已出具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五年内,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要求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新兴际华集团公司、医药控股已作出以下承诺:

“为维护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本公司在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且上市公司A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期间承诺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承诺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资产独立,保证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化;

本公司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五年内,以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解决上市公司与本公司下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本公司承诺将在制定出具体 解决方案后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愿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

三、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就未来可能与海南海药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以下承诺:

“本公司于完成本次收购持有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权且上市公司A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期间,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2、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公司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规定,所涉及的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均将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海南海药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海南海药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

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及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自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3月成立,其2018年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科目2018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11,226.24
预付款项612,106.57
其他应收款35,148,159.57
存货147,762.79
其中:原材料
库存商品(产成品)147,762.79
其他流动资产567,520.47
流动资产合计36,486,775.64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569,324.26
无形资产24,425.29
长期待摊费用641,583.57
非流动资产合计1,235,333.12
资产总计37,722,108.76
流动负债: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496,000.00
预收款项62,376.00
应交税费61,311.35
其他应付款506,587.44
流动负债合计1,126,274.79
负债合计1,126,274.79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50,000,000.00
其中:国有法人资本50,000,000.00
未分配利润-13,404,166.03
所有者权益合计36,595,833.9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37,722,108.76

二、利润表

单位:元

科目2018年度
一、营业总收入100,655.39
其中:营业收入100,655.39
二、营业总成本13,504,821.42
其中:营业成本45,962.59
销售费用251,314.79
管理费用13,234,911.33
财务费用-27,367.29
其中:利息收入-28,454.89
三、营业利润-13,404,166.03
四、利润总额-13,404,166.03
五、净利润-13,404,166.03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科目2018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71,910.0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23,413.31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95,323.3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841,555.3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3,235,744.54
支付的各项税费227,282.5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3,873,985.43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8,178,567.8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883,244.55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40,225.91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1,876,529.54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2,116,755.4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116,755.45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50,0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50,000,00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0,000,0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3. 医药控股董事会决议;4. 医药控股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5.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6.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海南海药股票的自查报告;

7.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持有或买卖海南海药股票的自查报告;

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声明及承诺函;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1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11.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

联系电话:0898-68653568

传真:0898-6865678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爱民

2019年5月8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主办人:

宋斌 王继成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高利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爱民

2019年5月8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
股票简称海南海药股票代码00056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 无 持股数量: 无 持股比例: 无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种类: 普通股 变动数量:400,660,181股 变动比例:29.99% 其中间接持有296,989,889股股份,合计控制400,660,181股份的表决权。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经营者集中申报不进一步审查的通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爱民

2019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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