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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三峡A: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经2024年4月19日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油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及支付程序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关联方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

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过程中,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一律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建立关联交易台帐并作为重要财务档案管理。第十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按照相应程序罢免其职务;依法

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公司应当及时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汇报、举报。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公司原《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废止。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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