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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董事会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0

(经2020年8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促进信托主业不断发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按照《公司章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设立董事会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公司或股东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保证公司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金融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总部为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创新与研究发展部配合。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估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信托业务发展专项规划;

(二)初审总裁办公会或总裁拟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信托项目;

(三)按年评估公司信托业务运行情况;

(四)针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公司信托业务后要求组织整改的问题,研究相关部门提交的整改措施;

(五)指导信托业务部门开展信托业务创新,审议公司金融创新政策,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创新产品方案及各类新产品风险限额等进行评估;

(六)研究初审公司信托业务部门设置方案;

(七)审核公司创新类信托计划;

(八)监督、检查、评价信托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总部每季度应制定下一季度履职计划;

(十)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十一)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十二)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十三)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十四)负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信息披露进行指导。

(十五)公司董事会安排的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总部负责做好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一)信托业务运行情况报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二)信托财务报告;

(三)信托业务审计报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

(四)对外披露信息资料;

(五)信托业务内部决策记录和有关决议文件等;

(六)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

(七)监管部门检查意见等;

(八)公司的信托业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制度等;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总部提供的报告等进行讨论,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经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审议。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总部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会议议案情况,并定期(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当有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其他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部工作人员可列席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第十八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通知、议案、记录、纪要或决议等会议资料由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总部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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