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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先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太和先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信心,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方案切实可行。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作出了充分详细地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全面了解。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太和先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6.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后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9.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公司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徐建军

陈苏勤

常 明

2021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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