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我爱我家: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7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0年6月16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监事任职管理………………………………………2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5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6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10第六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会及监事做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为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监事任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有关提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需在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提交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只有一名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第八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第十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证券事务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上述人员统称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下属全资或附属公司的运作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对其

经理或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并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其要求按时参加其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事会决定事项,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监事会召集人签署的文件;

(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及由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列席人员等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

代理人决定。书面通知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发送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审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第二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安排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书面通知。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除本规则规定公司遇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临时监事会外,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

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有助于监事理解交易情况及业务进展的信息、数据等监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包括通过视频和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其行使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现场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票”。

监事会临时会议采用填写通讯表决票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讯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分送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参与表决的监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已填写表决意见并签名的通讯表决票返回至指定地点、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逾期返回的通讯表决票无效。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组织验票。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监事)或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进行,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召集人姓名;

2.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3.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4.会议的事由和议题;

5.监事发言的要点;

6.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监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20年。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形成后,公司监事会应遵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拟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定并对外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在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监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则提出修正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如无特别注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家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低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