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绩效考核方案》及其具体考核指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2021年各项经营管理情况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绩效薪酬。我们认为《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符合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黄海燕、张海峰、谭洪涛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