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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油:泰山石油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化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泰山石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现金捐赠及非现金资产捐赠。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合理确定捐赠支出规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所属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虽不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建立捐赠业务发生部门(含各部门、各经营单位,下同)为经办部门、财务资产部为审核会签部门、纪检监督室与审计部为监督部门、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的对外捐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捐赠业务发生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提出公司对外捐赠方案报党群工作部和财务资产部;根据公司领导班子会审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捐赠方案,代表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第七条 财务资产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对捐赠方案与党群工作部进行审核会签,报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领导班子会审定;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可以依公司规定进行调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审计。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财产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地区、单

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关系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及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捐赠业务发生部门提出捐赠请示(附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经党群工作部、财务资产部审核会签后提报,按照《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实施。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五条 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在履行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登记备案与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单独披露。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未依照本办法对外捐赠的,由纪检监督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三重一大》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三重一大》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三重一大》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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