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聘任公司首席财务官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首席财务官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Shahar Florentz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我们未发现Shahar Florentz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ShaharFlorentz先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认为Shahar Florentz先生符合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的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Shahar Florentz先生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此页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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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明 席真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