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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发展: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1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检查公司财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
2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注:新增第(七)款,其后各款序号顺延。
3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4第十四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注:新增第十四条,其后各条款序号顺延。
5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召开。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召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除上述修改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22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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