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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正案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新修订的《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序号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条款修订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条款
1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十二)公司股东名册; (二十三)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机构要求提供而尚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部单位和个人);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5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上市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信息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填报实施自律监管。
7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内幕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内幕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8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时候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相关内容。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时候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9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福建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0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证监局和深
证监局。圳证券交易所。

除上述修改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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