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原《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条款 | 修订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条款 |
1 |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
2 |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 |
3 |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 |
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管理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管理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管理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管理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 ||
4 |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 |
5 |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
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 ||
6 |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
7 |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 |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除上述修改外,制度条款序号相应修改,其他保持不变。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