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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2021-081关于5%股东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2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并收到公司5%以上股东赵雪莉关于短线交易金圆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2021年9月30日,赵雪莉个人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增持股票37,300股,并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赵雪莉因操作失误在2021年10月8日在买卖股票操作过程中误操作将公司股票卖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并存在在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情况

序号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数量(股)交易均价(元/股)成交金额(元)(不含交易费用)
12021年9月30日买入37,30011.48428,204.00
22021年10月08日误卖出37,30010.735400,415.50

注:上述短线交易产生收益为-27,788.50元(计算方法:卖出成交均价*短线交易股份-买入成交均价*短线交易股份=10.735*37,300-11.48*37,300=-27,788.50)。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赵雪莉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并存在在公告权益变动期间买卖股票行为。经了解,赵雪莉本次短线交易为操作失误所致,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雪莉持有公司股票35,728,688股。

二、公司针对本次短线交易情况采取的处理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对上述短线交易行为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应没收赵雪莉违法所得,但本次误操作未产生收益。

2、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依照上述规定,赵雪莉违反上述规定。

3、公司5%以上股东赵雪莉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核查,并表示将加强学习并自觉遵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4、公司将继续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5%以上股东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赵雪莉关于短线交易金圆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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