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为公司提供了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审计服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俞乐平、何品晶、王晓野
2021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