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浦钛业: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作为申请银行融资补充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1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10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作为申请银行融资

补充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作为申请银行融资补充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以自有资产作抵押为其银行授信融资(不超过1.75亿元)提供补充担保,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作为申请银行融资补充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5)《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子公司南京钛白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完成了《抵押合同》的签署,并收到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述抵押手续已办理完成。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1997年12月09日

3、注册资本:108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彭安铮

5、注册地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大纬东路229号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原料(硫酸法钛白粉及其综合利用化工类产品)生产、销售;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和化工机械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相关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配件、五金、建筑材料销售;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仓储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南京钛白100%的股权。公司与南京钛白关系结构图如下:

8、贷款用途:用于南京钛白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金浦钛业南京钛白

100%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项目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355,010,976.791,291,088,478.30
负债总额889,338,678.23831,053,985.7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277,000,000.00242,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882,479,949.75812,329,230.28
净资产总额465,672,298.56460,034,492.58
营业收入855,570,168.251,210,446,376.65
利润总额-57,088,990.98-117,332,708.59
净利润-47,487,194.02-105,936,425.45

10、南京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抵押人: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 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物的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 本合同下抵押为第13.2(1)条约定的抵押的,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本合同下抵押为第13.2(2)条及13.2(3)条约定的最高额抵押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抵押人同意抵押

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无需通知抵押人或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2.3 根据第13.2(1)条约定提供抵押的,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抵押人仍按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主合同未变更的前提下,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抵押人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根据第13.2(2)条及13.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抵押人或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第13.2(2)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额度金额或延长授信期限的,抵押人仅对原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对于第13.2(3)条,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抵押人对发生在第13.2(3)条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2.4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

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作为申请银行融资补充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5)。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8.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98.8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7,5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5.96%。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1、《抵押合同》

2、《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