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相应执行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议案》。为保证在华安证券股东大会决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国控集团在华安证券的控制地位,国控集团、能源集团、交控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有关规定,公司须相应执行《一致行动人协议》。(关于相应执行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详见《关于相应执行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2))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朱宜存、施大福、邵德慧、刘亚成、肖厚全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董事廖雪松、独立董事王素玲、徐曙光、张云燕同意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二O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