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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其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权责对等原则:授权应当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科学界定权责关系和主体责任,规范授权行为和权利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二章 授权范围第四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制度规定的可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以将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部分职权进行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进行授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不进行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制定、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进行授权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日常生产、经营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二)一定条件、一定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三)一定条件、一定额度内的资产和股权处置事项;

(四)一定额度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的内部借款;

(五)购买一定额度内的银行理财产品;

(六)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

(七)一定额度内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员工薪酬方案(不含公司领导班子薪酬方案);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公司《招标和非招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授权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经理层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对

授权范围内事项,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或文件签批等方式进行决策。公司党委按规定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对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在授权范围内,经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和细化。在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执行情况应及时汇报,汇报制度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定期汇报,经理层以年度为周期,将董事会授权事项和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汇报。不定期汇报,经理层应对董事会授权的某个具体事项执行情况不定期动态反馈,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应当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及权限。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定期对经理层行使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三条 当授权决策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该事项预期效果时,经理层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四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范围,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因不当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应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原2022年4月22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作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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