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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上限为9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7016%,回购股份下限为4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508%,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4.38元/股。按回购数量上限900万股、回购价格上限124.38元/股测算,预计回购金额不超过11.1942亿元。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回购方案。

独立董事:尹晓冰、戴扬、张永良、刘国恩2022年4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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