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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股份: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02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2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公司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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