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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钠股份: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环:

经查,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钠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对外出借资金的重大事项。2018年1月至7月,顺钠股份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多次以预付货款名义向某三家供应商支付款项,合计约3.07亿元,该预付货款的实质为对外出借资金,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9.4%,顺钠股份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2018年年报有关资金性质披露不准确。顺钠股份2018年年报披露,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对三家供应商的预付款合计

5.9亿元,因对上述交易资金流向存在疑虑,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已将预付账款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你公司披露的5.9亿元预付款包括

上述3.07亿元出借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陈环作为顺钠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浙江翰晟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顺钠股份及陈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充分汲取教训,并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公司将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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