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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钠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8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方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站和互动易

第十二条 公司网站(www.shunna.com.cn)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电子邮箱回复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对于电子邮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

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时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时,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现场也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届时在会上予以答复;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或提出建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接受现场参观和调研第三十条 公司可接受投资者、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和调研。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参观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同时应注意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等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 电话咨询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和线路通畅,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遇到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电话号码和地址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法律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主导、证券法律部协助,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法律部及相关人员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和指导。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等事务。

公司在聘请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请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

提供服务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尚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披露。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当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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