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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大教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4

证券代码:000526 证券简称:学大教育 公告编号:2021-092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议案》、《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鉴于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与中邮证券及各开户银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4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67,602股,发行价格为38.5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0,999,705.0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85,227.9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2,314,477.12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095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
1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15355266666699130,319,958.41
2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321070100100346790132,480,824.01
3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63269852728,538,903.44
4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11070101350205159783,831,133.40
5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63271561881,904,664.03
6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7704012200026500059,631,071.05
7天津学诚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770401220002651530.00

注:以上存储金额包含了募集资金存储期间产生银行利息。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方及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1

甲方: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丙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

甲方: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丙方: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

甲方: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丙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1

甲方一: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丙方: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

甲方一: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丙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3

甲方一: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丙方: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三:天津学诚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丙方: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雪、程小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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