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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5

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3号501;

傅勇国,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建斌,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文,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王志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英杰,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邓煜,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商务拓展部总监;

黄健彬,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广东奇化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号)查明的事实,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62.34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0.23亿元,虚增利润2.10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8.07%;虚增2019年度营业收入

66.5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4.50亿元,虚增利润2.01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6.57%。同时,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2018年末虚增存货9.56亿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5.84%、总资产的13.54%、净资产的50.53%;虚增2019年末存货10.82亿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78.58%、总资产的12.17%、净资产的56.83%。

二、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多次以预付采购货款的名义将资金提供给广州浪奇时任董事长傅勇国持股34%的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2018年度、2019年度累计提供资金分别为11.78亿元、24.49亿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以支付采购货款的名义多次将资金提供给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2018年度、2019年度累计提供资金分别为

0.42亿元、0.54亿元。广州浪奇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广州浪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9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7.4.3条、第7.4.5条的规定。

广州浪奇时任董事长傅勇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浪奇时任财务总监王英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浪奇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志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浪奇时任总经理陈建斌、时任副总经理陈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浪奇时任商务拓展部总监邓煜、时任子公司广东奇化财务总监黄健彬未能恪尽职守,负责实施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傅勇国、时任总经理陈建斌、时任副总经理陈文、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志刚、时任财务总监王英杰、时任商务拓展部总监邓煜、时任广东奇化财务总监黄健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傅勇国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傅勇国、陈建斌、陈文、王志刚、王英杰、邓煜、黄健彬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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