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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公告日期:2022-05-2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8号
当事人:陈某斌,男,196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某斌内幕交易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5月20至21日,为整改有关巡察发现的“部分货物储存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货权失去控制”等问题,广州浪奇蔡某扬、何某等人前往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物流)管理的瑞丽仓、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辉丰)管理的辉丰仓进行盘点,但未能按计划进行。期间,何某向时任广州浪奇第一大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运营管理部部长的陈某斌汇报无法进入仓库盘点的情况。
2020年5月25日,蔡某扬在广州浪奇召开的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上汇报了瑞丽仓、辉丰仓的盘点情况,提示贸易类业务存货存在较大风险,会议要求“优先处理江苏片区贸易仓库库存”。
2020年6月8日,轻工集团就广州浪奇面临的经营财务风险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督导组并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其中,陈某斌任收款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应收账款追收工作、存货管理与变现等事项。6月11日,广州浪奇成立收款及存货工作小组。6月至9月,陈某斌多次参加轻工集团防范化解经营财务风险督导工作会议及广州浪奇收款及存货工作小组会议。
2020年8月11日至12日,为再次落实存货整改要求,广州浪奇前往瑞丽仓、辉丰仓进行盘点,仍然未能实施。 
2020年8月24日,广州浪奇召开党委会,会议高度怀疑瑞丽仓、辉丰仓库存数据的真实性。次日,蔡某扬在广州浪奇召开的收款及存货小组会议上,向陈某斌汇报了会议情况。
2020年9月7日至24日,广州浪奇通过发函及委派律师向鸿燊物流、江苏辉丰确认货物存储情况。鸿燊物流、江苏辉丰均否认瑞丽仓、辉丰仓保管有广州浪奇存储的货物。
2020年9月27日,广州浪奇披露《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账面价值合计为5.72亿元,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据对两个仓库存货补提甚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广州浪奇将对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会导致公司账面发生重大亏损,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9月27日。陈某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8日。
二、陈某斌内幕交易“广州浪奇”情况
2016年,陈某斌出资2,844,226元通过广州浪奇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335,800股“广州浪奇”股票。2018年8月,广州浪奇实施股票权益分派后,陈某斌持有“广州浪奇”的股数增加至402,960股。
2020年9月3日、4日,广州浪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根据陈某斌发出的投资指令,分多笔卖出“广州浪奇”股票共270,000股,成交金额1,599,600元;于2020年9月22日、23日,分多笔卖出122,900股,成交金额719,055元。上述交易避损金额合计为679,445.6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某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广州浪奇”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陈某斌违法所得679,445.69元,并处以679,445.69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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