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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公告日期:2022-05-2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9号
当事人:邓某,男,197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邓某内幕交易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邓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5月20日至21日,为整改有关巡察发现的“部分货物储存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货权失去控制”等问题,广州浪奇蔡某扬、何某等人前往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物流)管理的瑞丽仓、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辉丰)管理的辉丰仓进行盘点,但未能按计划进行。
2020年5月25日,广州浪奇召开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邓某参会。会上蔡某扬汇报了瑞丽仓、辉丰仓的盘点情况,提示贸易类业务存货存在较大风险,会议要求“优先处理江苏片区贸易仓库库存”。
2020年6月11日,广州浪奇成立防范化解经营财务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包括收款及存货工作小组,负责应收账款追收工作、存货管理与变现等事项,邓某为小组组员。
2020年8月11日至12日,为再次落实存货整改情况,广州浪奇前往瑞丽仓、辉丰仓进行盘点,仍然未能实施。 
2020年8月24日,广州浪奇召开党委会,会议高度怀疑瑞丽仓、辉丰仓库存数据的真实性。次日,蔡某扬在广州浪奇召开的收款及存货小组会议上汇报了会议情况,邓某参会。
2020年9月7日至24日,广州浪奇通过发函及委派律师向鸿燊物流、江苏辉丰确认货物存储情况。鸿燊物流、江苏辉丰均否认瑞丽仓、辉丰仓保管有广州浪奇存储的货物。
2020年9月27日晚,广州浪奇披露《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账面价值合计为5.72亿元,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据对两个仓库存货补提甚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广州浪奇将对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会导致公司账面发生重大亏损,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9月27日。邓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5日。
二、邓某内幕交易“广州浪奇”情况
2016年,邓某出资2,122,582元通过广州浪奇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250,600股“广州浪奇”股票。2018年8月,广州浪奇实施股票权益分派后,邓某持有“广州浪奇”的股数增加至300,720股。
2020年7月14日,广州浪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根据邓某发出的投资指令,卖出“广州浪奇”股票共150,720股,成交金额935,630.40元,避损金额303,745.0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邓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广州浪奇”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邓某委托代理人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有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为知情人动议、筹划、决策及执行对瑞丽仓、辉丰仓账面存货价值计提跌价准备的初始时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2020年5月25日前,广州浪奇对存货减值事宜进行任何动议、决策或采取措施。其二,邓某交易“广州浪奇”股票有正当理由,其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其三,邓某不是本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悉或应当知悉广州浪奇是否以及何时会对瑞丽仓、辉丰仓的账面存货价值计提跌价准备。综上,请求免于对邓某的处罚。
我局认为,其一,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于2020年5月25日证据充分。2020年3月18日,广州浪奇被有关巡察指出大宗贸易货物管理混乱、部分货物储存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货权失去控制等问题,其中明确提到瑞丽仓和辉丰仓两个仓库货物存放标识管理混乱,不能证实货权归属状况。为整改上述问题,广州浪奇派人前往瑞丽仓、辉丰仓进行盘点,但未能按计划完成盘点工作。在此情况下,2020年5月25日,广州浪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认识到瑞丽仓、辉丰仓存在重大风险,账实不符的可能性很大,该时点为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其二,邓某因所任职务知悉内幕信息,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邓某参加了2020年5月25日广州浪奇召开的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其知悉存货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三,邓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广州浪奇”股票,实际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提出的交易动机、交易方式不属于豁免内幕交易责任的理由。综上,我局对邓某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邓某违法所得303,745.04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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