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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公司”)签订有《物流外包仓储合同》(合同编号:

HSWL20190901),根据《物流外包仓储合同》约定,公司将货物储存于鸿燊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黄海一路2号的库区(以下称为“瑞丽仓”)。公司与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签订有4份仓储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ZC19-20、ZC19-21、ZC19-25、ZC19-39),根据该4份仓储合同约定,公司将货物储存于辉丰公司位于江苏省大丰港二期码头的库区(以下称为“辉丰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位于瑞丽仓、辉丰仓的库存货物价值分别为453,050,720.94元、119,315,806.58元。

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前往瑞丽仓、辉丰仓均无法正常开展货物盘点及抽样检测工作,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分别向鸿燊公司、辉丰公司发出《关于配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盘点、抽样储存于贵司库区的货物的函》,要求鸿燊公司、辉丰公司配合公司进行货物盘点及抽样检测工作。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辉丰公司发来的《回复函》。辉丰公司表示,其从未与公司签订过编号分别为ZC19-20、ZC19-21、ZC19-25、ZC19-39的《仓储合同》,公司也没有货物存储在辉丰公司,因此辉丰公司没有配合盘点的义务;辉丰公司从未向公司出具过《2020年6月辉丰盘点表》,也未加盖过辉丰公司印章,该盘点表上的印章与辉丰公司印章不一致。

2020年9月18日,公司聘请律师前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查询辉丰公司的工商内档,但仍未能核实《2020年6月辉丰盘点表》与《回复函》上加盖的辉丰公司印章的真实性。

考虑到辉丰公司的回复情况以及鸿燊公司一直未有任何回应,为核实清楚瑞

丽仓、辉丰仓的有关情况,公司立即组建了成员包括外聘律师在内的独立的存货清查小组。存货清查小组于2020年9月23日、24日前往鸿燊公司、辉丰公司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与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会谈。鸿燊公司、辉丰公司均否认保管有公司存储的货物。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目前正在整理完善相关证据,之后将尽快采取包括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内的司法措施,坚定维护自身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在瑞丽仓、辉丰仓库存货物账面价值合计为572,366,527.51元,2020年上半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666,069.86元。待相关事实查明,相关证据补充完整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据对前述仓库存货补提甚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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