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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2-06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2年8月3日、8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号、2022-061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星期五)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9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总裁钟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2年8月3日、8月12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29人,共持有329,043,118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8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326,234,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人,代表股份2,809,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股份300,275,428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51%。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8,767,69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2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第1-3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8,711,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1%;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300,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3445%;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974%;弃权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581%。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9,943,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95%;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767,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8,711,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1%;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300,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3445%;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974%;弃权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581%。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9,943,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95%;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007%;弃权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767,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调整后)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8,711,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1%;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300,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3445%;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974%;弃权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581%。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9,943,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95%;反对3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767,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郑朔律师、欧林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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