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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19年7月9日、7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号、2019-045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星期四)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7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2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定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7月9日、7月18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61人,共持有345,304,000股有表决权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53人,代表股份338,648,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6,655,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54人,代表股份308,785,462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6,518,538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提案1、2。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4,94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35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454,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1%,反对35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8,46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反对32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48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反对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4,94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35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454,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1%,反对35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8,461,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反对32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487,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反对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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