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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生物: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000518 证券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24-13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郭煜
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新郁路中房6号
传真0510-86408558
电话0510-86408558
电子信箱0518shsw@163.com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主营收入主要来自医药销售,属于医药制造业。

(一)、行业情况

医药制造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是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也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医药行业具有弱周期性、高投入、高风险、高技术壁垒、严监管等特点。医药行业作为需求刚性特征最为明显的行业之一,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小,不存在明显的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

随着人口总量的增长、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大健康消费意识的增强和疾病谱的不断扩大,全球药品需求仍持续增长;同时,随着精准医学、基因编辑、免疫疗法、生物合成 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治疗技术的应用和药物形式互换的创新,以及在研发、资本和人才等要素加大投入的情况下,医药行业将进入竞合时代和发展总体保持持续稳健的增长态势。从全球来看,我国医疗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随着国家对卫生医疗事业的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也更加科学、理性,国内对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将持续增长,给医药行业将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二)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医药制品、生产和销售以及园林绿化工程业务。

控股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医药制品主要是以下品种:

德路生(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新德路生(重组人白介素-2注射液),为抗肿瘤的生物治疗用药,适用于肾癌、恶性黑色素瘤及癌性胸、腹腔积液的治疗,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恶性肿瘤综合治疗。

欣粒生(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用于治疗骨髓移植后、癌症化疗引起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等症状。

环尔博(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用于肾功能不全所致贫血等症状。 全资子公司江苏晨薇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种植、销售于一体的园林绿化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花卉、林木(不含种子木苗)的研究、开发、种植和销售;园林景观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景区的规划、策划;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雕塑工程、钢结构工程、绿化养护工程、生态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

(三)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

医药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产业和现代产业相结合,需求刚性大,弹性小,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小,因而医药行业是典型的弱周期性行业,具有防御性强的特征。医药行业作为需求刚性特征最为明显的行业之一,不存在明显的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

(四)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

生物制药方面,北京四环系国内最早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之一,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水平先进,产品质量较高,在市场中享有一定知名度,主要产品EPO注射液、注射用白介素-2的市场认可度高。

生态农林方面,晨薇生态园现自有苗圃位于江阴市澄江镇云亭街道(绮山), 江阴市顾山镇东岐村、江阴市徐霞客镇、涟水县、江西新余市等苗木总量达93万余株,常用苗木品种较多,能满足绝大多数的工程用苗。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2023年末2022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21年末
总资产660,975,034.49738,078,462.55-10.45%799,312,074.1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81,706,954.69557,240,851.04-13.55%606,033,621.98
2023年2022年本年比上年增减2021年
营业收入235,419,049.03270,149,197.60-12.86%350,961,775.8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269,896.35-48,792,770.94-54.26%-34,789,910.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4,515,183.75-49,646,688.71-50.09%-36,728,765.4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29,635.794,865,787.34-66.51%155,654.3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731-0.0474-54.22%-0.033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731-0.0474-54.22%-0.033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49%-8.39%-6.10%-5.71%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57,013,482.5864,397,872.1558,524,256.8555,483,437.4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959,108.45-18,816,289.03-5,542,080.66-31,952,418.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418,537.50-18,516,342.30-5,553,105.45-31,027,198.5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50,580.73-2,242,459.58-269,706.761,091,221.40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04,201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09,093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0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郁琴芬境内自然人14.32%147,381,643.000质押118,860,000.00
冻结18,725,100.00
王洪明境内自然人14.00%144,138,394.000质押144,130,000.00
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6.63%68,291,154.000不适用0
广州盛景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92%30,100,000.000质押30,000,000.00
冻结30,100,000.00
陈建国境内自然人2.54%26,144,809.000质押23,000,000.00
昆山创业控股集团国有法人0.75%7,709,968.000不适用0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0.69%7,072,191.000不适用0
何东升境内自然人0.63%6,461,300.000不适用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0.55%5,660,609.000不适用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0.53%5,475,772.000不适用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向公司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股东中,陆克平拥有王洪明、郁琴芬、陈建国等账户的控制权。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末发生变化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本报告期新增/退出期末转融通出借股份且尚未归还数量期末股东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持股及转融通出借股份且尚未归还的股份数量
数量合计占总股本的比例数量合计占总股本的比例
何东升新增00.00%00.0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00.00%00.0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出00.00%00.0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出00.00%00.00%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2021年3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到的案号为(2021)苏01民初856、857、859号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能建”)、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集团”)、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创投”)起诉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主张其因受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侵害,遭受了投资损失,请求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合计265,968,371.24元。2022年9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21)苏01民初856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昆山创投、昆山集团、昆山能建认为: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变更了原《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关于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因此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88,742,720.83元。

2023年8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昆山市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9,113元由三原告负担。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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