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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关于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3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

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授权管理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满足参股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之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对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决策,具体条件如下:

1、被资助的参股公司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2、被资助的参股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被资助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4、新增财务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即人民币52.66亿元;对单个参股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即人民币10.53亿元;

5、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的风险防控措施

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不会影响自身正常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能有效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将遵循按股权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则。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旨在解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该等公司的项目建设进度,从而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公司在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其他股东亦根据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因此,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利于参股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利益,整体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相关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实际发生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后的12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本次授权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余额为人民币285,642.69万元。

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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