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准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7]10号 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增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我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重组方案作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你公司如不服本批复,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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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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