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参股公司提供无息财务资助事项经论证分析,有利于保证骏励公司维持正常经营,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对公司对参股公司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与新进投资人分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骏励公司项目的正常开发,新进投资人按持有骏励公司股权比例分担该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分担公平,风险可控,不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同意该事项。独立董事: 袁 林
独立董事: 余剑锋独立董事: 陈煦江独立董事: 曾德珩202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