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以往年度延续至报告期内对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500万元,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以及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所有担保事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才予以实施,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曹国华、袁 林、余剑锋、陈煦江
201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