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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9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39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副董事长陶德胜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7月8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7月8日上午9:15至2022年7月8日下午3:00;

②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7月8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

8、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9、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

10、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3
其中:A股股东人数2
H股股东人数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42,243,399
其中: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8,207,624
H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4,035,775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7.3009%

其中:

其中: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5.4779%
H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1.823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人数3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2,062,129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359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3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64,305,528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9.660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3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2,062,129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359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

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非累积投票决议案投票结果

序号审议议案股份类别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同意反对弃权议案是否通过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特别决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计464,305,528461,583,03999.4136%2,722,4890.5864%00.000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22,062,12920,880,68794.6449%1,181,4425.3551%00.0000%
A股260,269,753259,088,31199.5461%1,181,4420.4539%00.0000%
H股204,035,775202,494,72899.2447%1,541,0470.7553%0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计464,305,528461,583,03999.4136%2,722,4890.5864%00.0000%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22,062,12920,880,68794.6449%1,181,4425.3551%00.0000%
A股260,269,753259,088,31199.5461%1,181,4420.4539%00.0000%
H股204,035,775202,494,72899.2447%1,541,0470.7553%00.0000%

注: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5%的A股股东。本公司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律师和谢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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