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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0

独立意见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技术转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本次交易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为丰富公司现有研发产品管线而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关于技术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2、《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不断增加,需要大量外汇交易,为规避和防范汇率波

动风险,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附属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召开程序、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

2021年7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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