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4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利于实现公司“从零开始,再次创业”的发展理念及建设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发展目标,同时本计划的实施将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本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指

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计划,将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理念,同时有效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计划及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制定的《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是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郑志华、谢耘、田秋生、黄锦华2019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