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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 耘

2019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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