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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0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进行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金海马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涉及的《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以及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刘江东,故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6.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7.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置入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主营业务将拓展至军工电子新领域。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战略转型升级需要和长远发展战略,能有效降低公司受氯碱行业周期性波动的影响,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董事局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罗宏 曹昱 马天平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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