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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局的责任。监事局对董事局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局、监事局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本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局认为,本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本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内审部门发现本公司在投资前风险管控及对合作方信用调查方面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本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披露是否与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本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金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汉金路亨源石化有限公司以及公司主体生产企业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 标

指 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92%;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97%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机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关联交易、生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金、资产、担保、财务报告、关联交易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本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本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手册》及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本公司董事局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A.重大缺陷:

① 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② 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③ 因会计差错导致监管机构处罚;

④ 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B.重要缺陷:

①发现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② 合规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③ 已向管理层汇报的重要缺陷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进行纠正;

C.一般缺陷: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根据该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公司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的重要程度,确定缺陷等级标准。

图表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项目

缺陷等级 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3%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0.5%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1%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0.5%经营收入总额的0.5%≤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1%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1%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

上述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①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公司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

②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潜在错报金额根据潜在错报率和相应会计科目同向累计发生额计算,潜在错报率根据错报样本数量和抽取样本总量确定。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A.重大缺陷:

① 缺乏民主决策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②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③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B.重要缺陷:

① 民主决策程序不完善,公司管理未能防范重大失误;

② 财产损失虽未达到或超过重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局和管理层重视;

③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C.一般缺陷:

① 决策效率不高;

② 违反内部规章,但未构成较大损失;

③ 存在其他非重大、重要缺陷。

2)定量标准根据该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确定缺陷等级标准。

图表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项目

缺陷等级 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万元~营业收入的1%内营业收入的1%~2%内营业收入的2%以上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本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本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一般缺陷

内部控制流程在日常运行中可能存在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设有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更正行动,使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报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本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本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本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投资前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缺陷

2019年4月,本公司与四川兴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兴能公司)合作投资新疆融创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融创诚公司),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股25%。在投资前,本公司未严格按照投资管理相关内部控制的规定,对四川兴能公司的信用情况进行严格调查,未能识别出四川兴能公司为失信单位,可能不具备出资能力。2019年12月,本公司所属子公司金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资管公司)与其关联方上海罗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罗尼公司)签订了金额为4,500万元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在签订协议前,金路资管公司未严格按照投资相关内部控制的规定,在投资前对上海罗尼公司的背景及合同标的价值进行充分调查。

上述事项表明,本公司及子公司金路资管公司的投资前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合作方信用调查的内部控制缺陷

2019年3月,本公司所属子公司金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融租公司)与重庆星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星瑞公司)签订了金额为4,000万元的售后回租合同。在立项前,金路融租公司未严格按照融资租赁相关内部控制的规定,对重庆星瑞公司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未能识别出相关风险。2019年,公司所属子公司广汉金路亨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亨源石化)与四川亨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亨源石化简阳分公司)进行交易,经广汉亨源石化董事会批准赊销,截止2019年12月31日,形成赊销货款3,254.66万元。在赊销前,广汉亨源石化董事会未按照相关内部控制的规定,对四川亨源石化简阳分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

上述事项表明,本公司之子公司金路融租公司及广汉亨源石化对合作

方信用调查的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实施,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本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重大缺陷整改措施

(1)针对上述重大缺陷,本公司已积极采取收回部分款项、获得交易对手的资产抵押、担保等整改措施,避免公司可能的损失。

(2)修订完善本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并形成定期报告。

(3)持续梳理业务流程,随业务变化修订完善本公司内控制度。子公司完善对销售客户信用评级及授权审批制度,加强对客户信用等级的管理。

(4)加强对投资、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岗位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及管理能力,确保业务关键控制制度落地。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本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本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通过内控检查,发现一些有待改进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内部控制评测中发现个别业务流程有待完善,操作规范性有待提高,相关问题已基本得到整改、落实。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本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有效执行,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资产安全,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基本目标。2020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优化内部控制流程,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通过对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反馈纠正,加强内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未发生需要说明的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董事长(已经董事局授权):刘江东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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