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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塑: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是否最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18、2019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2019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于2020年4月1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华塑控股”变更为“*ST华塑”,由于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为负,且扣除前后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于2022年

日出具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14-00002号)和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专项核查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14-00007号),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9,459.03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26,442.2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4,5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680.7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13,815.94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9.3.7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

9.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的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对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情形,且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符合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2022年

日,公司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

三、风险提示

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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