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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19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7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ZPH-GF-CWB-001

(经2019年12月6日第九届董事局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 3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 6

第四章 审计报告 ...... 8

第五章 其他 ......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控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控审计部,内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控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是公司组织的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控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配置三名或以上专职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内控审计部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局任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局的支持

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1. 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2. 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3. 投资、基建管理;

4. 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5.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控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控审计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八条 内控审计部和人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则、公司章程及制度等规定,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帮助公司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公司的目标服务。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 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包括: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对外担保、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募投(预算)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进行审计和评价。该等事项应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审计一次。

第二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范围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后,根据重要性原则、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突出审计的重点和确定先后次序。

第二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应妥善保管审计档案,对在审计过程中悉知的情况予以保密。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聘请外部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内控审计部有义务进行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者和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审计结果的有关文件。

1.内控审计部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核对事实, 征求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的意见,以便包含不同的资料或观点;

2.内控审计部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内控审计部,归档备案;

3.内控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董事局负责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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