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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2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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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按本办法执行: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并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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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审议对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持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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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并发布相应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 审计部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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