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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A: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5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21-038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404号《撤案决定》。仲裁庭决定如下:1、撤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V20210356号合资合同争议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025,123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与申请人预缴的仲裁预付金全部相冲抵。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情况

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与武商集团合资合同争议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该案。武商集团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11185号《V20210356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详见2021年3月1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004号公告】。

(二)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告士打道311号皇室堡28

楼2801&2802A室

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0号申请人国际管理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337,225,542.91元。计算方式: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2011、2012、2013三年月均利润为标准,申请人损失相当于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共33个月)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预期利润的49%;

损失=(2011年利润/12+2012年利润/12+2013年利润/12)/3×33×49%=337,225,542.91元。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0.00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本案的裁决情况

2021年2月19日,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

申请人选定叶林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孙宪忠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共同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指定李勇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在签署了《声明书》后,于2021年4月22日组成仲裁庭,

共同审理本案。

2021年4月22日,仲裁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本案组庭通知及所附本案仲裁员签署的《声明书》。

仲裁庭经商仲裁院,决定于2021年7月20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

2021年6月8日,仲裁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本案开庭通知。

2021年7月20日,仲裁庭如期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前,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仲裁庭对庭后程序进行了安排。

因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经仲裁庭请求,仲裁院院长同意并决定将本案裁决作为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22日。

2021年12月17日,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将该“撤回仲裁申请书”的纸质版寄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在上述“撤回仲裁申请书”中称:“申请人自愿撤回所提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根据申请人的上述撤回仲裁的书面请求,并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决定如下:

1、撤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V20210356号合资合同争议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

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025,123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与申请人预缴的仲裁预付金全部相冲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武商集团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仲裁委员会已下达撤案决定,终止本案仲裁程序。其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404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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