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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5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21-130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新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184,639,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6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071,046,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58%。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3,593,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5,025,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3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百分 比(%)票数(股)占百分 比(%)票数(股)占百分 比(%)
总表决情况315,577,776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115,025,9721000000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6,564,176股,回避表决776,564,176股。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97,537股,回避表决92,497,53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关于调整2021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百分 比(%)票数(股)占百分 比(%)票数(股)占百分 比(%)
总表决情况1,184,639,489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115,025,97210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关于提前退出京台合伙部分投资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百分 比(%)票数(股)占百分 比(%)票数(股)占百分 比(%)
总表决情况315,577,776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115,025,9721000000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6,564,176股,回避表决776,564,176股。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97,537股,回避表决92,497,53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关于提前退出临莱合伙、岚罗合伙、泰庄合伙投资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占百分 比(%)票数(股)占百分 比(%)票数(股)占百分 比(%)
总表决情况315,577,77610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115,025,9721000000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6,564,176股,回避表决776,564,176股。

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97,537股,回避表决92,497,53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瑜、张冉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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